□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随着科技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网络的机会越来越多。一些未成年人常因自制力较差,不能合理使用互联网,容易沉迷于网络游戏和直播平台,加之父母监护不到位,导致大额充值网络游戏和打赏网络主播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父母开始对此毫不知情,直到自己账户中的钱少了甚至没了才发现。
小吴是名不满10岁的小学生。开学后,由于需要在手机上完成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小吴就用母亲张某的手机操作。每次完成作业之后,小吴都要玩一会儿手机。一次,他通过手机上的直播平台看直播,发现还有打赏的功能,于是陆续通过操作购买虚拟货币打赏主播,共购买143次,花费9万余元。张某发现卡里的钱少了后立即报了警,并联系该直播平台,表示小吴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儿子打赏的费用。直播平台则拒绝返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张某将该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虚拟货币的充值时间段与原告自身在学习、生活中可支配的时间段基本吻合,且充值频率较高,甚至一分钟内数次充值,仅半小时左右就充值46次,金额高达3万元,且打赏的主播多为未成年人或所播内容为校园生活等,因此可以认定是小吴操作手机打赏主播。小吴在直播平台内购买虚拟货币,其合同相对人是直播平台,双方形成网络购物合同。小吴在不满10岁的情况下购买人民币近10万元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行为无效。但本案中,小吴在晚上九时以后,甚至十一二时仍在手机上打赏主播,其监护人未能履行监护责任,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银行卡密码,小吴的监护人应当对小吴购买虚拟货币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由某直播平台返还小吴购币款6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的小吴已满八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吴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该行为事后未能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张某只要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笔钱是小吴打赏支付的,就可以要求直播平台返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此外,国家新闻出版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要求限制所有网络游戏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间,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每日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其他时间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要求严格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实名注册和登录的用户提供游戏服务;各级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严格落实的网络游戏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此外,虽然有法律支持返还打赏款项,但是,如果未成年子女使用监护人身份注册账号,打赏主播,如何证明实际操作人是未成年子女而非家长本人,还需要确凿证据。所以,日常生活中,家长还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密码,及时查看短信提醒,谨防孩子一时贪玩导致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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