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郭世杰)近日,一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给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贾立新送来一封感谢信,感谢他办理案件担当尽责、不辞劳苦,让群众的合法权益得以有力维护。
原来,在原告某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原告称,在其支付预付款111万元后,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合同项下的任何设备,后因项目原因,双方合同无法实现,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款。被告称,其已经将定制设备运送至项目所在地,因原告拒不履行合同造成违约。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严格审查双方证据的基础上,带领书记员先后多次到被告公司的两个仓库,以及相关联的第三方公司仓库进行现场勘验,对涉案合同所备的货物生产日期、型号与合同对应情况进行一一核对检查,认定被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备货任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判令被告10日内退还原告预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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