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梦琪
近日,临漳县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团队成功审结一起欺诈消费者案件,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李某2010年出生,幼儿时被烫伤,胸口上方留下疤痕。2020年,李某父亲通过微信看到一则广告,某养生馆经营者陈某的丈夫在朋友圈发布了广告“全城搜疤 免费体验 我们专业修复60年……”随即,李某父亲与陈某通过微信进行联系。陈某看了原告李某的疤痕照片后,称李某的疤痕通过治疗就能去掉,治不好不收费。李某父母随即从邯郸市肥乡区的家中驱车赶到临漳某养生馆。经过事前了解和当面沟通,在某养生馆承诺两个月保证治好的前提下,李某父母下定决心治疗。按照要求,李某父母支付了治疗费用,后因为治疗效果不明显,治疗时间延长到半年、一年,终无治疗效果。
一年多来,李某父母为治疗来回往返肥乡、临漳五十余次,治疗未达到事前约定的效果,要求某养生馆退还全额治疗费用。某养生馆拒不退还,想给付一套化妆品解决此事。李某父母认为,某养生馆涉嫌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欺诈营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养生馆退一赔三。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父母作为消费者,为对儿子疤痕进行修复,向被告某养生馆支付了费用。被告某养生馆作为经营者,使用某品牌抑菌液对李某的疤痕进行了修复,双方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诉讼的焦点为,被告某养生馆提供的服务是否有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养生馆在服务中对李某使用的疤痕修复抑菌液是消字号产品。消字号,是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检测指标主要为杀菌作用,仅具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被告某养生馆作为经营者,对消字号产品做有疗效的宣传,系虚假宣传;服务过程中使用不具备治疗效果的产品对李某疤痕进行修复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遂判决被告某养生馆给付原告李某服务费及三倍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某养生馆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商家利用微信销售产品已经较为普遍,微信朋友圈中总会看到有人发送产品信息。消费者应理性看待朋友圈的广告,切勿轻信,同时要注意核实“微商”的真实姓名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举报或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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