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梁蒙蒙 白鑫)为让生产的凉皮口感筋道,苏某某、韩某某往里面非法添加“增筋剂”,结果被检出非食用物质硼酸。近日,蠡县人民检察院以二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法院对二人均作出有罪判决。
2020年7月至8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在其家中生产凉皮。为使凉皮口感筋道,其通过网络购买了白色粉末“增筋剂”,并在生产凉皮过程中非法添加。其妻韩某某在生产过程中打下手帮忙,并以摆摊、送货上门的方式持续销售给蠡县县城内六家凉皮摊点,销售金额500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2020年7月31日,蠡县公安局对六家凉皮摊点的凉皮进行检测,均检出非食用物质硼酸。
硼酸系《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属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蠡县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经审理,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全部指控及量刑建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苏某某、韩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苏某某、韩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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