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18日
第06版:维权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两起案件,一方请求赔偿人身损害,一方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官悉心调解化解纠纷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通讯员 张贝贝

近日,海兴县人民法院高湾法庭与审管办合力办结两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21年4月18日15时许,张某丙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丹东线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边庄村南路左转弯掉头时,与顺向机动车道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受伤、张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与张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和解协议。

事后,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张某丙的法定继承人,将张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对张某丙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法院受理张某丙死亡赔偿案件后,案件经流转由审管办刘法官办理。刘法官依法开展了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这时,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张某甲、张某乙赔偿其摩托车损失费用。这起案件经法院分流立诉前调解案件,由高湾法庭呼庭长承办。

呼庭长查阅卷宗后,首先与张某取得联系,了解详细案情。张某称,其驾驶的涉案摩托车购买还不足半个月,购买时花费了18万元左右,事故后经4S店维修,花去维修费近10万元。“我后面会提交购买摩托车的发票及维修费用的发票。”张某介绍,他本人具有摩托车驾驶资格,而且为该摩托车办理了牌照,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呼庭长经进一步询问得知,张某丙死亡赔偿案件已经由审管办刘法官审理,但还未出具判决书,随即与刘法官沟通,立即通知被告张某甲、张某乙、承保的保险公司到法庭参加调解。

调解中,刘法官初步计算,张某丙的死亡赔偿案件将在保险公司获赔18万元,而张某的摩托车损失是10万余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张某丙应当赔偿张某车辆损失费大概7万元左右。

依据推算结果,两位法官随后分别作三方的调解工作。刚开始,张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各不相让。“我父亲死了却还要赔偿撞了我父亲的人损失?什么摩托车这么贵?我们理解不了。”张某甲、张某乙非常激动。法官耐心对张某甲、张某乙释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掰开了揉碎了做疏导工作。张某甲、张某乙最终同意赔付张某的损失,但对赔偿数额提出了意见,要求减少赔偿数额为3万元。

“我也受伤了,张某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说明这件事他的责任更大,凭什么我要减少他应该赔偿的数额?”张某也有很大意见。面对张某的不解,法官悉心讲解情理法。“从人道主义来说,张某丙毕竟已经死亡,其家人悲痛可想而知,若还要赔偿全部损失实在是有违人道主义。”法官耐心地进行调解,“从程序法来说,死亡赔偿案件中应当赔付给张某甲、张某乙的,不是其二人继承张某丙的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赔付给你;从实体法角度来说,张某丙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张某甲、张某乙在继承张某丙的财产后,在继承范围内赔偿你的损失,现不能确定张某丙是否有遗产或债务……”最终,张某同意降低赔偿数额为2.9万元。

另一边,保险公司同意尽快走审批手续,争取以最快的速度将赔偿款赔偿到位。

经过反复磋商,张某、张某甲、张某乙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甲、张某乙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赔偿款后,将2.9万元交付张某。一个月后,双方都领到了应得的赔偿款。至此,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两起案件全部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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