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建永)冯某因误会与他人发生口角,同事赵某路过“帮忙”却致人轻伤。3月10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冯某、赵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冯某下班后与女友路过石家庄某超市门口,因为认错人与李某发生言语冲突,后进一步升级为拳脚打斗。此时冯某同事赵某路过此处,见状便与冯某一起殴打李某,致其鼻部、牙齿受伤。后经鉴定,李某鼻部为轻伤二级,牙齿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冯某、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与李某达成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某、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冯某、赵某亲属已向李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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