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笑飞
2021年3月14日,生某刑满释放后,在德州市某服装公司找了份工作。8月,生某的狱友李某出狱后,求助于生某,生某为其购买了一部手机。10月,李某再次求助于生某,称他想在生某工作的服装厂宿舍暂住,生某再次答应李某的求助。
李某在生某宿舍居住期间,生某正常上下班,李某每天晚出早归,并陆续给生某数条高档香烟和2000余元钱。生某明知李某实施盗窃行为后,碍于兄弟之间的“情面”,仍继续让其居住在自己宿舍,并接受李某盗窃所得的香烟和钱款。10月29日,生某为李某联系日租房供其居住逃避抓捕,10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原来,李某在短短几天内多次在吴桥、山东宁津等地采取撬棍撬门等方式,对沿街门市、商店进行偷盗,涉案金额高达27万余元。李某涉嫌盗窃罪,另案处理。
审查起诉生某期间,生某辩称,李某未明确告知其盗窃事实。办案人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生某的认知能力、接触李某的情况及生某和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认为,生某明知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心理上已认识到李某的高档香烟和钱款是违法所得,属刑法中的“应当知道”,因此认定生某构成窝藏罪中的“明知”。经过对生某反复释法说理,生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最终,生某在庭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以生某构成窝藏罪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2022年3月21日,吴桥县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对生某作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某对李某的窝藏行为,阻碍公安机关及时侦破李某实施的系列重大盗窃案,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隐藏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遇到违法之人,可以劝其主动投案,争取从宽处理,不能提供住所或者钱物等帮助其逃匿,否则不仅帮不了他,还会让自己因窝藏罪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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