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1版)公告、费用落实及监督等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条例》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以法治保障户有所居。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明确农村宅基地范围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科学划定;农村居民点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规划;政府应当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条例》有效保护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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