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08日
第07版:说法

女子推倒性骚扰男子致死 属正当防卫

□ 于宝鑫

潘女士与王某是同村人,2020年5月27日22时许,潘女士与王某酒后从朋友家出来步行回家。途中,王某在醉酒情况下多次强行对潘女士实施搂抱、亲吻,其间潘女士均予以反抗并用手推开王某。当王某再次对潘女士强行搂抱时,被潘女士推开后直接仰倒跌在地上,昏迷不醒。随后,潘女士叫人将王某送到医院抢救,次月9日王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跌倒头枕部着地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件发生后,涉案潘女士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意外事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亲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2021年11月19日法院以此案属于正当防卫为由不予支持。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说法: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正当防卫行为需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属于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需要我们通过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通过行为人的外部表现形式,来推定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本案中,潘女士对待王某的骚扰行为事出有因,既不是意外也非过失,具有防卫意图,故不属于过失或意外事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制止犯罪发生的行为,符合人之常情,具有防卫意识,故应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保护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目的就是要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利,防卫人是利用防卫的形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此时的防卫既包括被动的抵抗也应当包括主动的反击。潘女士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在深夜的这种客观环境下没有选择逃离,而是采取用手推搡王某的方式进行防卫,并不违反防卫本身的含义,具有正当性。潘女士主观意图应当是正当的而非恶意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而这种主观意图需要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而体现。潘女士在遭受侵犯时,采取用手推开王某的方法也没有超出一般人在紧急状态下所做出的正常反应。

社会形态的变化会导致各种特殊情况发生,而这些问题的出现会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而不能完全涵盖。法律没有具体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原因不排除社会生活中各种犯罪形态需要根据社会大众对这一事实评价与法律人的相关业务素质相结合来判断正当防卫的合理合法性。就本案来说,潘女士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根据上述阐述,潘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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