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晓明 石雪萍
2021年7月3日晚,王某甲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行驶中将同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电话通知其哥哥王某乙到达事故现场,并让王某乙假装肇事司机。交警赶到现场后,王某乙自称肇事司机,主动上前接受询问,并随交警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王某甲则离开事故现场。案发当晚,王某甲担心事情败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现场周边路口监控,证实事故发生前车辆驾驶人确为王某甲,遂依法对王某甲采取强制措施。
魏县检察院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发现,该案中,王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存在争议。在提审王某甲时,王某甲对驾车肇事及找人“顶包”一事供认不讳,但称其在肇事后找哥哥到达事故现场接受交警处理,且自己于案发当晚主动到案,不应认定为逃逸。
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认定王某甲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关键在于王某甲是否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的行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找哥哥王某乙“顶包”,且在王某乙被交警带走后离开现场,反映出王某甲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和逃离现场的客观行为,这不仅对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误导,妨碍了正常的侦查活动,更有可能造成冤错案件的产生,是一种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于是依法认定王某甲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并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逃逸,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检察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定要谨慎慢行,注意观察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和报警,切不可心存侥幸逃离现场,否则会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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