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彦改:
本院受理原告于士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何彦改、河北亮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白红雷(130124198911160032):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白红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冀0105执2453号。现张琦乐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张琦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债权转让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武志峰(130425196802060319):
本院受理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执行岳喜玲、武志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冀0105执260号。现张琦乐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该案申请执行人为张琦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变更申请人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债权转让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钱志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会龙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木根、涂占润:
本院受理原告韩瑞苗诉吴木根、涂占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丁志凡:
本院受理原告刘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87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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