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蒙 郭艳
2021年9月,刘某某到赵某某家中购买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在购买过程中,刘某某与前来购买毒品的肖某某相识,两人便加上微信后互相聊天。2021年9月中旬,刘某某与肖某某协商一致到赵某某处再次购买毒品,两人买完毒品后,刘某某驾驶车辆来到一处废弃厂区内,停车后,两人在刘某某驾驶的车内开始吸毒。2021年9月中旬至2021年10月初,刘某某与肖某某先后4次在刘某某驾驶的车内进行吸毒。
2022年1月,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以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移送邯郸市永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讯问过程中,刘某某否认自己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声称自己没有为肖某某提供住所,肖某某在其车内吸毒也是双方协商后才一起吸毒,其本人没有容留肖某某吸食毒品。面对刘某某的疑惑,承办检察官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并解答提供场所不仅仅包括住所,也包括车辆等其他场所,其先后4次容留肖某某在其本人车内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向刘某某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的解答和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了解,最终,刘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并希望得到从宽处理,早日回归社会。2022年4月20日,刘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处罚:一次容留三人以上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这里的容留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是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是出于主动还是被动,即使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检察官提醒大家不要盲目讲哥们义气,心存侥幸,触碰红线,应坚决抵制吸毒行为,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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