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1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茶具生意“泡汤”后,仍以该生意为由向熟人借款,后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

如此借款 是否构成诈骗罪

□ 李静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犯罪嫌疑人孙某与他人合伙办厂,经营茶具生意。6月,因经营不善,该厂关停。后来,孙某以经营茶具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王某、张某等亲属、同村村民借款,共计200余万元,并承诺将给予高额利息。因孙某无力偿还借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孙某自2019年参与网络赌博,所借款项均用于赌博。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属民间借贷。该案的借款双方有信任基础,被借款人均为孙某的亲属、同村村民,双方基于友好、互助和信任而借贷,这与诈骗罪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对方的信任不同。其次,孙某对于未归还的款项,主动与被借款人签署借条,孙某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张某的一系列行为证明了其没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应属民间借贷。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孙某虚构做茶具生意的事实,隐瞒赌博的真相借款,并用于网络赌博,其主观上已具有了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构成诈骗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虽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系主观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该案的一些细节已经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孙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其一,犯罪嫌疑人孙某对所借款项用于网络赌博体现了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而诈骗罪中,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本案中的嫌疑人将借款用于网络赌博。事后,嫌疑人张某虽主动签署借条,口头上也承诺偿还,但实际已经没有了偿还能力,已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其二,犯罪嫌疑人孙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数额巨大,该案已符合了诈骗罪环环相扣的环节,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该案借贷双方虽发生在亲属熟人之间,但犯罪嫌疑人孙某借款时已不再经营茶具生意,而是隐瞒了网络赌博的真相,虚构了经营茶具生意的事实,以高额利润为诱饵,且借款数额巨大,孙某正是利用了亲属熟人对其的信任,取得了大额财产。

因此,孙某借款时主观上已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上也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巨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孙某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4月15日,肃宁县检察院也确以犯罪嫌疑人孙某涉嫌诈骗罪诉至法院。

(作者单位: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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