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3日
第07版:说法

捕捉野鸡尝鲜 触犯法律获刑

□ 张萌 张梦洋

随着生态环境改善,许久不见的野鸡又出现在了田地中。 村民刘某、王某、王某某三人偶然发现田地里的野鸡后,便想捕捉一只来尝尝鲜儿。深夜,三人相约在田地里使用射灯、捕捉网等捕捉了一只野鸡。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捉的野鸡为国家“三有”动物。另查明,沧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就发布公告,沧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野生动物禁猎区,所有时间禁止猎捕所有野生动物。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人犯非法狩猎罪,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法院依法分别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非法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202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施行《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猎期的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的繁殖,不利于野生动物的多样化发展。同时,食用野生动物极大可能感染病毒或致病菌,甚至引发重大疫情。当前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野生动物成为热门话题,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还将伴随着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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