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李丽坤)日前,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进一步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减轻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不断提升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满意度。
《通知》提出,对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并制定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其他服务项目价格由市场形成;对政府指导价管理项目,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下调了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的价格。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督促公证机构明码标价,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
《通知》要求,完善价格减免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40%。对办理人体器官捐献声明公证、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免收声明和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