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尚志勇 李美燕 记者 陈兆扬)自今年4月中旬以来,河间市人民法院针对一些案件“同案不同判”或“类案异判”等现象,结合深入开展“审判质效高质量提升年”活动,制定并出台了类案检索报告工作制度,旨在落实统一法律适用制度规定。
为做好类案检索报告工作制度,河间法院首先出台了《关于类案检索报告制度工作方案》。《方案》明确,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九类案件,主审法官必须要进行类案检索,并制定出类案检索报告。类案检索报告的内容须明确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对类案裁判要点及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提炼,并在报告中明确检索过程及检索结果;其次,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必须要提交类案检索报告,说明类案检索情况及结果运用情况。同时,明确主审法官要积极引导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进行类案检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对于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主审法官须在庭审中释明,或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中明确是否参照。
同时,河间法院加大对各部门审判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强化审判人员在法律解释、案例分析、类案检索等方面能力的培养,全面提升审判人员统一法律适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此基础上,河间法院还向河间检察院、辖区各律师事务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在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九类案件时,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应当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控(诉)辩理由;各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委托时,也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类案检索报告。
河间法院出台实施类案检索报告工作制度,让案件当事人能够对案件裁判结果有合理预期,同时也对法官公正裁判起到了一定监督和促进作用。据了解,该制度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已报告类案检索案件13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