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18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受委托帮助购买并蹭吸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 李行 孙雯琦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5日,买家李某某向胡某某询问能否帮忙找点毒品。胡某某与卖家杨某某联系,杨某某称其家中有货。李某某开车载着胡某某一起来到杨某某住处,李某某当面支付600元,杨某某将2小袋毒品给了李某某,后胡某某和李某某在车里吸食完毒品。胡某某没有获取买卖双方任何报酬,吸食毒品后也没有支付给李某某任何费用。后来,侦查机关以胡某某涉嫌犯罪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经审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某居间介绍李某某购买毒品并蹭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因为胡某某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起到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追究胡某某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某帮助李某某购买毒品,没有收取买卖双方任何报酬,其帮助行为仅仅是为了自己蹭吸毒品,不应该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对于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并蹭吸毒品的行为,应当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对代购者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受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的,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受以吸食为目的的购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贩毒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与购毒者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根据该会议纪要精神,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并蹭吸的行为,根本上是为满足托购者和代购者自身吸毒需求,不宜认定为牟利行为。如果对以吸食为目的的托购者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蹭吸代购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也会导致处罚失衡。

结合以上案情,胡某某帮助李某某购买毒品过程中,没有牟利目的,购买者李某某也仅仅用于自己吸食,并没有继续贩卖毒品的行为,因此对胡某某无偿帮助他人购买仅用于吸食毒品并蹭吸的行为,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予以认定。如果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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