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珍珍 来洪英)近日,由广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丽(化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依法判处张丽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3.3万元,判令张丽退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永久删除涉案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张丽在村里经营一家手机专营店。2020年9月,张丽通过微信认识了王强(化名),王强告诉张丽一个“挣钱”的方法,“有客户到店里办业务,就用客户手机注册网络账号,可以获得佣金”。听了王强的游说,张丽动了心。
2021年7月,张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张丽供述,到她店里的多是村里的老年人,“他们也不懂,我就没告诉他们注册APP 的事情。有的需要人脸动态识别,他们问的话我就说是公司搞活动。”APP注册成功后,王丽把客户的手机号码和注册成功的截图发给王强,王强通过微信红包的形式给王丽发放佣金。
2021年10月,该案移送广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侦查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记录和邯郸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调取恢复的张丽所在的王强建立的10个微信群的聊天记录,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张丽向王强提供网络账号和密码2000余条,王强向张丽发送红包金额3万余元。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张丽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刑事追责只是对张丽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险性进行评判,但是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可能仍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2021年10月20日,承办检察官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收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公益诉讼检察部立即组成办案组,对案件开展调查。2021年11月8日,广平县检察院对张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立案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张丽的行为致使大量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12月20日,广平县检察院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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