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5月27日
第07版:说法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如何认定

□ 张 曼

李某(女)1966年3月出生,至2016年3月年满五十周岁。2017年2月5日起,李某在被告处从事五金冲压件工作,岗位为操作工。2021年5月15日,李某在工作时致右手食指被机器挤压受伤,经诊断,伤情为右手食指挤压伤、右手食指远节及中节大部分缺如。事故发生后,李某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解决所受伤害事宜未果,于2022年2月9日向南皮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李某诉至南皮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和被告之间自2017年2月5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为什么要对这两种关系作出界定呢?主要原因在于这两种关系在处理纠纷上有很大区别。如果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则意味着适用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伤标准、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标准;而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则主要依照双方合同约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劳动合同即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可能再与用工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亦因该合同违反法律而归于无效。

本案中原告在工作期间受伤,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确认、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原告在2017年2月份到被告处工作时已经年满五十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能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客观实际已经无法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因此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鉴于此,基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很可能存在受伤害的风险,建议企业如果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考虑给员工投保雇主责任险,这样可以有效地转嫁劳动者在受伤时造成的各方损失。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5-27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43604.html 1 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如何认定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