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张某和韩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双方互有好感开始恋爱交往,不久后同居生育一子小韩。孩子出生后,二人经常为琐事吵架,最终分手,小韩一直由张某抚养。张某多次找韩某协商孩子抚养费事宜,均被韩某拒绝。张某认为韩某未尽到一名父亲的责任,便将韩某诉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孩由自己抚养,韩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与韩某同居后生育一子小韩,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并申请亲子关系鉴定。韩某拒绝支付抚养费,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张某的主张,同时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确认韩某与张某之子小韩具有亲子关系。二人的非婚生子小韩自出生至今一直随原告张某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为宜,对原告提出非婚生子小韩由其抚养的主张予以支持。韩某不直接抚养小韩,应承担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直至能独立生活为止。张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韩某的财产状况及收入情况,根据本地生活水平以及非婚生子的实际生活需要,酌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孩子18岁止,由被告每月支付非婚生子小韩生活费1000元,孩子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按实际开支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这需要通过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处理时可认定: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
在男女双方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不能仅依据个人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但如果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男方交往并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后,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推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韩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并非孩子的父亲,同时拒绝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推定张某的主张成立,确认韩某与小韩具有亲子关系,理应承担起小韩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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