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崇)妻子起诉离婚,但夫妻双方未就存在智力缺陷的未成年儿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日前,受理案件的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向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原告张某(女)曾于2021年5月27日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男)离婚,同时要求未成年婚生子小张由被告抚养。在案件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婚生子小张。桃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存在智力缺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原被告不准许离婚。现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双方仍未对婚生子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于是,桃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原告和被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劝诫原告和被告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
据办案法官介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家庭教育、子女抚养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家长应当正确履行好监护人的职责,呵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桃城区法院会以此为契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潜移默化地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司法实践中,担负起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大局中的使命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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