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艳蕾)发挥“头雁效应”,是冀州区检察院提升办案质效的一项有效措施。近日,冀州区检察院检察长李志明接待信访人,通过释法说理促信访人息诉罢访,收到了案件当事人送来的锦旗。
刘某控股经营一家食品公司,当前经营状况惨淡,难以为继,其间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工人工资共计297818元。2021年9月30日,衡水市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于2021年10月11日12时前将拖欠的工人工资支付完毕,刘某到期未支付。当年12月24日,刘某到案。到案后,刘某于当日将297818元人民币交至冀州区公安局。该笔款项于2022年1月12日发放至工人手中。
检察机关认为,刘某虽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已在公安侦查阶段将工人工资全部结清,主观上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积极寻求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且社会危害不大,经办案检察官调查,公司财务款项用于公司日常运营、偿还利息等,没有挥霍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充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拟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涉案的六名工人中,有一名工人对刘某的行为未达成谅解。检察机关充分履职,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对刘某经营的公司进行实地调查、走访,针对被拖欠工资工人到人社局反映情况期间的财务运行情况,询问该公司会计、出纳,最终发现该公司重要款项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营。
针对以上情况,检察长亲自接待信访人,当面释法说理,与工人进行面对面交谈,对法律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阐述和解释,并对“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耐心讲解。最终,该工人与企业达成谅解,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表示理解和信服。工人解开了心中的疑团,检察机关的工作也最大化得到群众的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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