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4日
第03版:法案

捡到手机卡后盗刷绑定银行卡内资金

检察官:当以盗窃罪论处

□ 李少康 孙雯琦

日前,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调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赔偿损失,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今年4月27日,李某通过手机银行查询到自己的银行卡有一条5200元的交易记录,随即询问妻子,妻子称自己并没有进行过这笔交易。这让李某摸不着头脑,自己和妻子都没有花过这笔钱,卡里的5200元是怎么被扣除的呢?

李某电话咨询银行工作人员后,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是在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了交易。得知消息后,李某立即打开手机APP登录该平台,发现确实有一笔购买手机的交易记录,交易金额正是5200元。李某感到疑惑:“自己并未购买过手机,这个订单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某的手机卡半个月前不慎丢失,因为手机里有两张手机卡同时使用,该卡丢失后,李某并未及时去办理挂失和补办新的手机卡。丢失的手机卡被路过的张某捡到,后插到自己的手机上,通过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登录了该手机号注册的某电子交易平台账户,之后通过无卡快捷支付方式,使用该手机卡绑定的银行卡购买了一部手机,并据为己有。

李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将张某抓获归案。6月17日,公安机关提请永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逮捕阶段,经调解,犯罪嫌疑人张某自愿赔偿李某的全部损失,双方达成和解协议。6月24日,永年区检察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关于本案定性问题,永年区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展开讨论。部分检察官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秘密盗取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有的检察官则认为,该行为是通过拾取手机卡从而使用手机卡绑定的信用卡进行支付的诈骗行为,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行为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账户窃取已经绑定的银行卡内资金,其只要输入支付密码或指令就可以支取资金,这是原银行卡主与电子交易平台默认签订的协议,通过授权即可完成支付。银行不存在被骗,犯罪分子也没有直接跟银行关联,未侵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所以应当认定是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利用手机号,通过发送验证码的方式登陆李某的电子交易平台账号,且李某的账户办理了无卡快捷支付方式,无需输入密码即可购买东西,张某利用此方式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不是妨害信用卡管理,应当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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