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04日
第03版:法案

人民法院公告

连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王国昌诉被告连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冀010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丁磊:

本院受理原告石家庄中诚凯达预拌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石家庄食美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樊官红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16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雪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金刚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世航:

本院受理原告白伟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穆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孙凤花、袁利飞: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辰龙、李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白爱明、刘永兵: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尹文杰: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秀成:

本院受理原告武强县昊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冀0105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徐光岩、张金秋: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申请,我院拟委托相关机构对张金秋名下位于桥西区槐安西路88中苑小区8-1-302号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15465号)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勘验现场通知及领取评估报告的时间,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室(石家庄市植物园街33号普天大厦,联系电话:66879627)选取评估机构;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30在标的物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35日(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庭领取评估报告,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未到场及逾期未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将视为你们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7-04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43021.html 1 人民法院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