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月恒
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拒交物业费,是否合理合法?近日,望都法院审结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原告某物业公司系望都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该小区业主。被告李某某自2015年2月5日,一直拖欠物业费,6年时间累计拖欠物业费等各项费用7797元。在多次催要无果后,某物业公司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补交物业费并支付因欠费产生的滞纳金12203元,共计20000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辩称,自己并非无故拖欠物业费,因装修时即发现楼顶、公共管道等区域漏水,直到现在,每年下雨都会漏水,多次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没有解决,由于物业服务不到位、违约在先,所以不愿交纳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收缴费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被告对欠费金额予以认可,应给付原告物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797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请,因被告的住房自交房之日起即存在漏水等问题,双方曾多次沟通,被告并非恶意拖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所述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的抗辩意见,因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7797元。被告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每个业主的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楼顶漏水问题时有发生,如果发生在质保期内,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超过质保期后漏水,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业主应联系物业配合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经营性企业,负责整个小区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维护,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更会影响到整个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房屋漏水,业主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房屋漏水为由一直拒交物业费,最终不仅要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还要忍受长期漏水带来的心理上的烦扰,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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