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2日
第06版:维权

因不服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承德市双滦区司法局积极调查走访、公开听证——

撤销处罚决定 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于海龙 徐攀慧

郭某因不服承德市双滦区某局对其代理经营的老年公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7月14日,双滦区司法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某局的处罚决定。

2016年,郭某代理经营的老年公寓因设施验收问题导致无法完成年检,公寓失去经营主体资格,无法进行后续运营。几年来,郭某为此事多方求助,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今年4月下旬,某局对郭某代理经营的老年公寓下达了撤销民办非企业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案件涉及时间跨度较长,几年来该局工作人员又有调整,给本案的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双滦区司法局法制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流程,步步推进,通过查阅卷宗、多番走访、调查了解、交换证据之后,于7月1日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行政复议室组织该行政相对人与某局召开行政复议案件听证会,并邀请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全程监督。

听证会上,双方争议激烈,各自出示相关证据并阐明法律依据,各自发表意见。会后,区司法局法制办及时进行合议审查后,认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认定该局作出撤销老年公寓民办非企业登记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属于行政许可,而不是行政处罚。根据2019年双滦区机构编制三定方案规定,被申请人某局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时已不再具备相应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该局不能证明,老年公寓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情形。其以行政处罚方式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适用依据错误,超越职权,显属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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