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桓
近日,阳原县某村村民冀某来到当地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反映:前夫宋某甲去世后,遗留下宅院一处和五间土坯房,因村集体实施乡村振兴需拆除老旧房屋建蔬菜大棚,宋某甲遗留下的这处宅院就在拆迁范围内。而宋某甲生前留有遗嘱,将这处宅院和五间土坯房留给其弟宋某乙继承。冀某认为前夫所留宅院,应有其子的继承份额。如今,冀某向宋某乙索要拆迁补偿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冀某申请调解解决此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来到村里,向村支书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据村支书介绍:村委会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出宋某甲这处宅院的拆迁补偿是35000元,可是由于冀某和宋某乙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使拆迁手续一直也未能办理。宋某乙认为,宋某甲和冀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一直不好,后来宋某甲出了车祸导致瘫痪在床,生活无法自理,而在这最困难的时候,冀某却提出了离婚,带着孩子改嫁他人。无依无靠的宋某甲瘫痪在床8年,都是宋某乙照顾其日常起居,直到宋某甲去世,后事也是宋某乙一手操办。另外,宋某甲生前在亲戚和村里有威望的人士共同见证下,立下了一份遗嘱,将这处宅院和五间土坯房留给其弟宋某乙继承。而冀某认为虽然和宋某甲离婚了,可毕竟还有一个孩子,而且孩子还未成家,拆迁补偿款理应有孩子的继承份额,这也是孩子的权利。
调解员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连续几天走访村里年长的老人和知情人士,并对遗嘱进行了核实,针对该案件制定出了调解方案,采取“面对面”的调解方式,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了村委会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首先调解员对冀某说:“宋某甲当年出车祸瘫痪在床期间,你不但没精心照顾,反而提出了离婚,这其实是在伤口上撒盐。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在宋某甲最需要人照顾的时候,你却抛弃了他,没有尽到任何法定扶养义务,于情于理有失妥当。”调解员接着又对宋某乙说:“冀某的做法虽然不对,但你的侄子是宋家的血脉啊!看在哥哥宋某甲的情分上应该照顾一下侄子,毕竟侄子还未成家。”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开导和有理有据的劝说,两名当事人的态度缓和了许多。调解员见此局面,便趁热打铁地说道:“虽然你们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但孩子却起到了联系亲情的作用,所以在这种亲情下,你们应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相互体谅,相互宽容,要知道亲情是无法用金钱、物质来衡量和替代的。”在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做出让步,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宋某乙将尽快办理拆迁补偿手续,其领取拆迁补偿款后,拿出一部分补偿款,作为侄子将来结婚的礼金交给冀某。 双方当事人不得再因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一起遗产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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