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2日
第07版:说法

顾客因自己原因导致摔伤 涉事酒店不承担责任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陈女士到某酒店办事,当她经过酒店大堂台阶时,滑倒摔伤。陈女士认为是因为当天下雨,地面湿滑,才导致其摔倒,遂要求酒店赔偿其医药费,但酒店却拒绝赔偿。因协商未果,陈女士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元。在庭审中,该酒店的负责人辩称:陈女士确实是在酒店大堂的台阶处摔倒的,但陈女士是一边往前走,一边低着头翻包,还从包中拿出手机看,是其自己的原因导致摔倒。而且现场有两处警示标志,陈女士摔倒是自己没有注意警示标志,并且事发地点不是在酒店大门口,所以不可能因雨天有水渍。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在被告处乘坐电梯返回一楼电梯厅,经过通往酒店大堂的台阶处准备离开,行走过程中陈女士低头翻包拿手机,后摔倒受伤。进入被告酒店大门,先经过大堂,穿过大堂通过事发台阶进入电梯厅,台阶处设有金属扶手及警示标识。陈女士摔倒后,酒店的工作人员将其扶起,并电话联系其家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陈女士在被告酒店摔伤,但事发台阶处设有警示标识,醒目的金属栏杆亦起到警示作用。原告之前已经经过事发台阶,是在离开时再次经过台阶处时摔倒,理应知道该处设有台阶,且原告在经过时低头翻包看手机,故原告陈女士摔倒受伤是自己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被告酒店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虽主张雨天路滑导致滑倒,但事发台阶并非酒店门口,原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但现原告的举证并不足以证实自己摔倒是台阶处地面有水造成。故原告的赔偿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陈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说法: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则影响其侵权责任的成立。司法实践中,基于主体优势地位和照顾弱者的考量,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能会被扩大化适用,这无疑增加了市场经营主体的义务负担。因此,应规范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

当权利人进入义务人所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在这段时间内义务人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法律中,安全保障义务有一定的限制。法律上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合理限度范围的义务,既是为了避免过分限制义务人的行为自由,也是为了平衡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

在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情形中,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以其是否排除了危险源为标准。而判断侵权责任纠纷中经营者是否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了安全保障义务可参考四个标准:第一,消除内部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第二,通过对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这主要是指通过经营者的服务工作,照顾、 保护消费者的人身、 财产安全不遭受来自外界、第三人的侵害。第三,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作出明显的警示。如经营者对经营场所内的电源、易于滑跌的急弯陡坡等可能发生危险的部位或事项,应以醒目的方式,用文字、图案给出提示或警告。必要时,在场的保安及管理人员应当随时口头提醒、劝阻、警告。最后,对于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的救助,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减少损害。

综合考量这四个标准,结合本案来看,该酒店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女士主张雨天路滑,但因事发台阶并非酒店门口,不存在积水的问题,而且陈女士只顾低头看手机,自己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酒店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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