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2日
第07版:说法

夫妻闹离婚分居期间,为争夺孩子的抚养监护权产生纠纷。法院判定——

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 霍丽芳 续婉君

小洁与小勇上初中起相识,经交往于2019年登记结婚。结婚一年多后,小洁生育一女。孩子的降临让这对夫妻感受到喜悦,但照顾孩子也让他们措手不及。于是,小勇请母亲前来共同居住帮忙照顾孩子。

然而,在共同生活中,因对生活琐事未能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夫妻之间、婆媳之间矛盾不断升级。孩子五个月时,小勇母亲私自将孩子带回农村老家,在小洁的强烈要求下,第二天小勇母亲将孩子送回。小洁与小勇在家庭矛盾中互不让步,两人开始分居,之后协议离婚未果,孩子一直跟随小洁生活。

几个月后,小勇和母亲从老家到保定看望孩子时,以带孩子买东西为由,从小洁母亲手中将尚在哺乳期内的孩子抱走带回老家,自此孩子由小勇及其母亲抚养。此后,小勇出于各种原因始终未让小洁探望孩子,双方亲属还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发生过冲突。

随后,小洁为了要回孩子的监护权,以监护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诉请小勇及其母亲将孩子送回,并由自己依法继续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经过二审,保定中院依法判决小勇及其母亲在指定期限内将女儿送交小洁,由小洁抚养;同时,为保障小勇的合法权益,也对小勇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详细具体的明确规定。

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两个问题,即小勇接走孩子的行为是否正当,以及孩子由谁来抚养监护。

首先,关于小勇接走女儿的行为的正当性问题。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看,小勇及其母亲擅自将尚在母乳喂养期的女儿接走并拒绝将孩子送回,直接导致孩子被迫中断母乳,小洁与孩子母女不得相见。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并非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而是出于对自己情感需求的满足,以爱之名剥夺了孩子享有母爱的权利。

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看,小洁与小勇作为父母,对孩子享有同样的监护权,且双方的监护权平等,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亦不应当侵害、阻止另一方行使权利。小勇未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擅自将婚生女带走藏匿,此后对小洁探望孩子的要求一度持消极态度,致使小洁长期不能探望孩子,其行为不仅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损害,也是对小洁平等监护权的不当侵害。小勇及其母亲的行为违反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保障妇女权益以及平等行使监护权的原则,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小勇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其次,关于对孩子由谁抚养监护的处理依据。确定孩子抚养权的法定基本原则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本案中,从案件事实看,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小洁母乳喂养,在双方当事人因感情纠纷分居期间亦随母生活,至今未满两周岁,对于低龄未成年人而言,母爱不可替代,更不应被人为剥夺。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民法典,均将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作为处理原则。

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但考虑双方当事人正在离婚纠纷期间,且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处理原则,本案中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分居后子女抚养争议亦采取该原则作为处理依据。据此,小洁和小勇的孩子未满两周岁,以暂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孩子是祖国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时,应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时应当把保护孩子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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