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学斌 赵增强
超市购物是我们日常购买生活用品的主要消费形式,那么消费者在乘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受伤,超市是否担责?责任大小如何来划分?日前,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乘超市自动扶梯时摔倒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
2021年9月7日,76岁的刘大爷到某超市购物,买完东西后乘自动扶梯过程中,摔倒在扶梯上。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将扶梯关停,并将其送到了居住小区楼下。在刘大爷子女的陪伴下,他们一起到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刘大爷右侧股骨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刘大爷一纸诉状将该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面对起诉,超市辩称,刘大爷摔倒受伤是由于自己不小心,提着他自己买的东西没有按安全乘梯要求正确乘扶梯造成的,不是因为扶梯光滑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超市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针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院在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查看了超市的公共视频,画面显示,事发当天,扶梯运行正常,原告是站在扶梯上,但没有按照安全乘梯要求,手扶扶梯靠右等候扶梯自动上升,而是违反乘梯规定,在正常上升的扶梯上自行攀登而摔伤。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大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告处购物,其应对自身年龄、身体状况及其所处周围环境有清醒认识,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刘大爷持物乘梯自身缺乏谨慎注意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超市虽主张设有安全乘梯提示牌,但未能证明其在电梯口设有专人看护帮扶等完全尽到了安全防范措施,故从公共安全和利益衡量角度考虑,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5万元,根据超市与刘大爷的过错程度,酌定超市赔偿刘大爷损失的40%,即赔偿2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作为超市管理者应当注意,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商家超市,应当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安全购物环境。刘大爷现已76岁的高龄,超市对顾客特别是老人和儿童的人身安全应尽到合理的告知和管理保障义务,而不是仅仅张贴标语了事,应当积极尽到更高的注意和保障义务。借助此案,提醒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同时,也提醒进入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人群,也要注意自身安全的防范,尤其是老人、孕妇、儿童在乘电梯时,最好有家人陪伴同行,以免自身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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