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鹏麟 王丹娜)日前,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后,在缓刑考验期满前醉酒驾驶机动车,再犯新罪,遂被法院依法撤销原刑事判决的缓刑部分,对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4月16日22时47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沿G240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后堤村信用社门前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的轿车左转弯掉头时相撞。经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84mg/100ml。被告人李某因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这次醉驾正值缓刑考验期限内。
肃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自首及认罪认罚情节、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撤销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的缓刑部分;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所判保险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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