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朱少华)近日,阜平县检察院就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拟不起诉案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该起案件的基本案情,阐述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2022年6月21日零时25分,阜平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阜平县沙河与阜盛南大街交叉口至西大桥路段执勤时,驾驶人赵某某驾车经过。交警对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遂抽取赵某某血液样本,经保定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血样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02.7mg/100ml,已达到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
经办案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作出不起诉决定。
“由于我本人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喝酒后驾驶机动车触犯了刑法,受到法律的追究,我十分后悔。感谢检察院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当场表示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日后一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绝不再犯。
在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充分评议后,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该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无起诉的必要性,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听证程序合法,同意检察机关对该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今天举行公开听证,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公开公正透明,以人民为中心,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听证员对此次公开听证表示了高度肯定和赞许,认为检察机关召开公开听证会,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