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曼)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通过现场勘验、悉心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免去了鉴定产生的费用,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还高效解决了双方纠纷,维护了两家企业的权益。
2021年1月8日,江苏的甲公司与沧州的乙公司签订《工业产品加工定做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定做数控全自动冷弯成型机2台及上料架、接料架、切断模具刀各2套。甲公司支付了19万元货款。乙公司生产完成后,将设备送至甲公司工厂,但经过多次调试均未生产出符合双方约定的产品。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乙公司一直未退还,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合同,被告返还货款19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7万元。
南皮县法院法官邢家德接到该案后,首先通过电话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成功,于是排定开庭时间。庭审中,原告列举了被告提供设备存在的多处缺陷,并表示设备目前存放在厂房内,还有很多加工出来的不合格产品。被告坚持认为,自己提供的设备能够生产出合格产品。鉴于此,原告当庭申请对设备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或者现场勘验。法官经审理认为,如果走鉴定程序,不仅时间长,鉴定费用也很高,不利于疫情之下企业的发展,于是征求双方意见后决定择期进行现场勘验,双方均表示同意。
在确定的勘验日期,法官召集当事双方一起来到原告厂房。在现场,经过多次试验及调试,均未生产出合格产品,且该设备生产出的产品与原告要求的产品肉眼即可分辨出差距,经过调试成功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法官考虑到原告工厂在江苏,如果将设备退还给沧州的乙公司,会产生大量运费。本案中,原告贸然下单提出新的加工工艺,带有试制设备的性质;被告没有金刚钻招揽瓷器活,在并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贸然订立合同,双方均存在缔约过失,为及时止损,便提出了损失共担的调解方向并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悉心调解,最终,原、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一半货款,原告自行处理设备,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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