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2年08月05日
第03版:法 案

河间法院审结一起追索环境污染修复款案

被告一次性赔偿33万余元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李淑涵 记者 陈兆扬)近日,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追索环境污染修复款案,被告石某某被依法判决赔偿原告河间市兴村镇人民政府垫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337429元。一审判决后,被告石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该判决已于7月13日生效。据悉,该案是河间市法院宣判的首例涉环境污染修复案件。

河间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石某租用私人厂房开办镀锌厂,但未办理营业执照,且未配备污水处理设备,直接将所产生的废水用水泵抽出,通过水管排放至厂区西侧的渗坑内。2018年11月9日,石某某被环保部门查获。因该案涉嫌刑事犯罪,故被移送至河间市公安局。河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污染环境罪对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目前石某某已服刑期满。

2019年5月30日,河间市人民检察院向原告兴村镇政府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原告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将渗坑中的废水及被污染土壤妥善处理,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接到该建议书后,原告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了评估与治理,共计支出技术服务费、处置费等费用337429元。随后,兴村镇政府对被告石某某提起追偿,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给付治理环境污染垫付款337429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河间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石某某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履行修复义务,原告兴村镇政府作为最基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于当地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已支付的修复费用依法有权请求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石某某赔偿原告兴村镇政府垫付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共计337429元。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2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7032488号-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2-08-05 被告一次性赔偿33万余元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44723.html 1 河间法院审结一起追索环境污染修复款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