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2022年08月10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铁证 让“零口供”毒贩当庭认罪

□ 讲述: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 常丽

整理: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甲基苯丙胺2000多克,距离跨越2000多公里,对抗侦查的嫌疑人,支离破碎的证据链……检察官以严密的逻辑推理,高超的办案技巧,察微析疑,将一件难以定案的大案做到了铁证如山。

人赃并获却难以定案

时间回到2019年12月11日。三名男子驾乘一辆白色吉普车从广东省揭阳市出发,一路向北疾驰,不停不歇,当行至205国道我省黄骅市大杨村路段时,副驾驶座位下隆起的脚垫引起执勤民警的怀疑,脚垫下的一袋物品被当场扣押。经检验,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重,2003.64克……一桩跨省毒品大案浮出水面。

案件看似人赃并获,但卷宗证据单薄得可怜。首先,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认罪。王某某坐在吉普车的副驾驶位,但其矢口否认毒品跟他有关;杜某某供述“我猜测毒品应该是王某某买的,我觉得我没有犯罪”;同行的张某证实其对毒品并不知情。我国刑法规定,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走私、贩卖、运输等行为,不知情就意味着没有犯罪。其次,卷宗中除了被查获的毒品基本上没有其他客观证据,虽然在三人驾乘的汽车上发现了毒品,但没有证据证实毒品跟三人中的任何一人有关。侦查人员反映,他们也曾努力查找痕迹证据,但是一无所获。办案检察官经过反复思考认为,于情于理,三名犯罪嫌疑人不可能都对毒品不知情。在后期检察官联席会上,其他检察官也认为无法排除对王某某三人供述合理性的怀疑。

办案检察官决定对王某某进行重点讯问,几轮斗智斗勇下来,他仍然不肯交代犯罪事实。显然,我们碰到了“硬骨头”,审查起诉工作一度变得异常艰难。

从困难重重到曙光乍现

雁过留声,没有不留痕迹的犯罪,既然王某某不供,那我们就去找客观证据。穷尽措施寻找一切证据,本来就是侦办刑事案件的原则。

“启动补充侦查,寻找关键证据。”办案检察官从三名犯罪嫌疑人贩卖和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和主次作用等方面入手,详细罗列了10页20余条3000多字的补充侦查重点。办案检察官将补充侦查重点逐条解析,侦查人员立即配足警力,兵分几路,有的直赴揭阳调取行程证据,有的进行物证、痕迹的提取,有的继续开展审讯。

同时,办案检察官打起了心理战,把杜某某作为主攻方向,一方面向杜某某阐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析其与王某某间的关系,还邀请辩护人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和适用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经过不懈努力,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参与犯罪,帮助王某某运输毒品的事实如实供述。

本案中,与王某某、杜某某同行的张某虽然也是嫌疑人,但根据王某某、杜某某和张某的供述都证实,王某某和杜某某并未将贩卖、运输毒品的情况告知张某,也未与其共谋。为进一步理清犯罪,我们退回补充侦查。因没有收集到张某有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合意的证据,公安机关没有将张某作为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从拒不认罪到当庭供述

这时,公安机关也传来好消息,经过补充侦查,获取了王某某的一枚指印,同时也补充了其他证据,从犯意提起、行为分工、出资和分得毒赃等方面均实现了有证据证实。至此,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伙同杜某某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有了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如期提起公诉,在庭审讯问过程中,王某某依然拒不认罪。随着公诉人出示的客观证据越来越多,王某某的表情从不屑一顾到呆若木鸡。当公诉人出示王某某的指印鉴定意见时,王某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塌,再听到杜某某对其犯罪的指认时,一句“公诉人,我现在交代还来得及吗”脱口而出。办案检察官乘胜追击,进一步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和认罪认罚的引导,王某某在最后陈述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还供出了上线的信息。

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认定王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定杜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人均未上诉。至此,这起重大复杂的贩卖、运输毒品案件顺利办结。

从办案伊始的证据不足,到主犯王某某当庭认罪,这样精彩的办案故事就真实地发生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取了重要证据,让扎实的客观证据成为办理案件的“定海神针”。作为新时代的检察官,我们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求极致的精神引导侦查取证,真正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用行动诠释忠诚,体现了法治自觉与检察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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