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梁某与关某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三个月后,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关某突然精神恍惚并独自一个人回了娘家。梁某急忙到关某娘家寻找,却发现关某独自一人发呆、自顾自地发笑。在梁某追问下,关某的母亲才告知关某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随后,梁某带着关某到医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梁某发现关某曾在该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左右,并未治愈,仍长期服用药物控制。梁某十分恼火,认为关某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致使自己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与其登记结婚,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该疾病属于法律规定的医学上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关某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梁某一方,但关某婚前没有将该病情如实告知梁某。关某主张在双方结婚前就已经告知梁某其患病的情况,但梁某予以否认,关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梁某要求依法撤销与关某婚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
说法:
结婚自由的本质是双方在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作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前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以保证对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完整,从而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双方的婚姻自主权。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即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疾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的规定,系民法典新增条文。
另外,需注意的是,如一方履行了婚前告知义务,则撤销权消灭,但若患病一方虽告知患病事实,却隐瞒或未如实告知所患疾病发展程度,仍应视为未履行婚前如实告知义务;撤销权行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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