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莎
夫妻婚后购房,男方父母出资了部分购房款。后夫妻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女方所有,男方的父亲以二人离婚为由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那么,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能否要求返还呢?8月1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7年6月1日,米某与张某登记结婚。2018年1月20日,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二人购买该房屋时,张某的父亲出了部分购房款。2020年7月29日,二人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米某所有。二人离婚后,张某的父亲以二人离婚为由,要求米某返还购房款,将二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米某辩称购房款系张某父亲赠与张某和自己的,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张某的父亲为其夫妻二人购房出资,这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并且未明确约定该房款只赠与张某,该笔购房款属于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赠与早已生效不能撤销。退一步讲,即使该笔购房款系借款,米某与张某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张某承担,该笔借款应由张某承担,米某不应偿还该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与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原告作为被告张某的父亲,为其出资部分房款,其二人表示接受,双方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赠与二被告的购房款已经转移至二被告所有。被告米某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与张某夫妻关系解除后亦不具有对原告的抚养义务,且原告赠与被告米某购房款时亦未约定义务。原告不具有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其要求被告米某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张被告米某返还购房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说法:
近年来,很多年轻夫妻无法仅凭自身经济能力购房,往往还需父母出资帮助。当夫妻关系恶化,甚至进入离婚阶段,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便成为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部分出资,属于赠与还是借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是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的,一般认定为赠与。从中国现实国情来看,子女没有能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
本案中,原告张某的父亲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对张某和米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出资系借款,因此应当按赠与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本案中,原告为二被告买房的出资款并未明确约定归被告张某所有,因此应当认定为对二被告的赠与,且赠与已经完成,当事人不具备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撤销事由,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实践中,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出资,为减少争端,父母在出资时可以明确表明款项性质,避免现金交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在转账过程中做好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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