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林治)食盐关系国计民生,事关人民身体健康,事关食品安全。为加强食盐管理,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公布,自10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作为全国产盐大省,同时拥有海盐和井矿盐资源。《办法》聚焦促进我省盐业高质量发展,完善食盐管理职责,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强化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细化食盐专营管理监管措施,保障食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目前,我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11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177家。为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行为,《办法》着重细化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记录、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和食盐零售单位的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严格执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盐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在食盐储备和应急保障方面,《办法》提出食盐纳入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目录。省级政府食盐储备量应当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食盐平均月消费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办法》完善了应急处置机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办法》提出,食盐实行专营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办法》细化了食盐专营管理监管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食盐追溯管理平台,并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贮存、零售等信息的管理,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建立责任约谈制度,督促经营者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食盐安全隐患,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推动经营者维护食盐专营秩序,遵守食盐质量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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