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25日
第05版:法治河北

强化监督管理 促进依法行政

省司法厅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李时波)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通知,下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适格、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公开及时、备案齐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今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等监督管理进入了新阶段。2019年,我省机构改革后,一些省政府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调整,制定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对调整后的部门和机构明确哪些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履行哪些管理和监督职责等内容作出规定十分必要。

为此,省司法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编制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司法厅文件印发。

《通知》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共54个。包括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列入省委机构序列但对外以行政部门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通知》明确规定,未列入清单的省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如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等,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了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有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和单位要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事项的详细清单,包括管理事项类别、法律法规依据、授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称、公文种类等详细信息并对外公布,公布后及时向省司法厅备案。对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烟草专卖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税务局、中国民用航空河北安全监督管理局、河北海事局、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河北海警局等实行国家部委和河北省双重管理或者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向省政府(径送省司法厅)备案。同时,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社团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授权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列入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根据工作部署,各级各部门要对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对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细化规范管理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准确、审核严格、程序规范。各级各部门要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知识纳入业务培训内容。加强对备案文件的管理,属于制定主体不合格的坚决纠正。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各部门,要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情况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本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主体适格、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公开及时、备案齐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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