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赵东辉)日前,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被告人除被判处罚金外,还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0万元用于后续环境修复、补植林木等工作。
2019年1月,王某在未办理任何采矿许可证件的情况下,用自家的铲车等在磁县某村河滩内非法采挖并销售砂石料,违法所得19.074万元。王某在公安侦查环节退缴了违法所得7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缴剩余违法所得,缴纳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擅自采挖砂石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资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采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漳河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依法承担漳河生态修复义务。磁县法院依法引导被告人通过委托专业机构代为补植林木或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一方面通过涵养林木方式修复受损漳河流域生态,另一方面创新多元化司法修复性实践,积极推进修复性生态环境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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