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2022年09月09日
第06版:维权

灵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

助农民工兄弟解“薪忧”

河北法制报讯 (王晓东)支持起诉、坚持“诉前和解”前置、广泛宣传讨薪求助途径……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检察保障民生职能作用,积极助力农民工讨薪。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院不断加大涉农民工讨薪案件的办理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他们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标准化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协调法院快立快审,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办理支持起诉案件期间,他们积极引导农民工全面收集有效证据,针对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存在困难的,依法协助收集相关证据,必要时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调取相关证据。在支持梁某某等3人讨薪案中,被告人封某某跟办案部门玩起了“躲猫猫”。2022年7月,灵寿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郑浣多次与县公安、法院、劳监大队的办案人联络,最终在多方力量的配合下,找到了被告人封某某。经检察部门支持起诉,8月5日,县法院作出封某某支付梁某某等3人所欠薪资款的判决。“今年以来,我院已办理涉及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35件,其中支持起诉14件,在检察环节息诉和解21件,帮助农民工讨回薪资款20万余元,用真心为民办实事,用真情服务赢民心。”灵寿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马青龙介绍。

为了降低农民工讨薪维权成本,灵寿县检察院坚持把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贯穿办案全过程,将“诉前和解”作为前置程序,根据农民工欠薪投诉线索,主动前往用工企业和单位调查经营和财产情况,依据调查结果对有支付能力、有和解意向的企业或个人,深入开展释法说理、调解疏导工作,在遵循自愿、合法前提下,力促当事双方协商和解,力争在检察环节化解矛盾纠纷。在办理王某某讨薪案件中,由于其用人单位某娱乐(河北)有限公司是“空壳”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在本县域内没有固定住所,且其已回浙江省户籍所在地,承办检察官积极与钱某某电话联系,耐心释法说理。通过检察官多次调解,最终钱某某与王某某达成协议,钱某某支付了全部欠薪。“我们还就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漏洞,建议相关部门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程序,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从源头预防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难题。”灵寿县检察院专职委员任祥凤介绍。

此外,针对部分农民工不熟悉讨薪求助途径问题,该院专门制作明白纸,向农民工详细讲解12309举报平台、人民调解、法律援助、诉讼等救济途径和措施;针对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实现支持起诉与司法救助的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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