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殷萌萌)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刘某、李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月,被告人刘某带领被告人李某某,二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将刘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和李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租借给他人用于转账。经查证,他人利用李某某的银行卡转入包括深州市徐某某在内的5人资金共计35万余元,利用刘某的银行卡转入包括深州市徐某某在内的7人资金共计22万余元,均系诈骗资金。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1.1万余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5600元。被告人吴某某与刘某某二人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将二人银行卡账户租借给他人用于转账。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4500元。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李某某等四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被告人刘某、李某某、刘某某违法所得。
在孙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底,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经查证,他人利用孙某某的银行卡转入包括深州市王某在内的10人资金共计42万余元,均系诈骗资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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