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俊红
“法官,被告违约了,就应当支付违约金4万元,为什么我的说法你不支持呢?”这是青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对法官说的话。
原告张某是青县一个农业合作社的负责人,他于今年3月9日与天津的沙某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沙某租赁张某农业合作社的50亩土地,租金每年4万元,租期3年。合同约定,承租方每年5月和7月分两次付清租金,如违约,违约方承担4万元违约金。今年7月,沙某给了部分租金后,迟迟未将今年的租金付清,原告认为被告违约,故起诉到青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给付所欠租金2.33万元和违约金4万元。
收到这个案件后,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因为有意外情况,他确实没能及时给付租金,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希望晚两个月付清租金,但不能接受4万元违约金的请求,认为约定过高,而且现在解除合同,并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且其交还租赁土地,等于实际租赁了半年,却支付了全年的租赁费,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放下被告的电话,法官联系了原告,转达了被告的意见,并询问原告可否放弃违约金的请求。原告非常不理解,于是问出了本文开头的一段话。法官给原告做解释工作,指出违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是实际主张时还是要看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都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法官在电话中告诉原告:“法官审理案件不是机械地照搬法律条文,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处理案件。”
几天后,原告来法院找到了法官,说:“我也咨询了律师,法官说的对,就按法官说的调解吧。”于是,法官联系被告,组织双方在网上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