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
第07版:说法

外甥赡养舅舅34年 遗赠扶养协议不容置疑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李建永

张某某自幼因病导致智力残疾,无配偶和子女。为解决其生养死葬问题,1986年1月,张某某所在村的民调主任和张某某的堂叔作为张某某的监护人,与张某某的外甥李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书,并经村委会盖章确认和公证处公证。协议签订后,李某搬到张某某家里照顾其生活,直至2020年10月张某某去世,李某依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了张某某的遗产。张某某的同胞兄弟张甲却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某某的监护人选任不合法,以及公证书中打印的遗赠扶养协议书无双方当事人签字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监护人资格问题,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张某某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协议从未表示反对;张甲曾向街道办事处反映要求更换张某某的监护人,经询问张某某本人意见,张某某表示强烈反对。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书签字问题,李某与张某某监护人签订协议的原件为手写,有双方签字及捺印、盖章,公证书中打印的遗赠扶养协议,二者内容完全一致,原件由双方保存,打印件仅为公证书的附件,无签字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原件的效力。张某某监护人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经村委会盖章确认,系村委会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维护本集体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存在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综上,张甲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有违情理,并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甲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老年人的监护、赡养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我国民法典第六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是有区别的,遗嘱中的遗嘱继承人以行使权利为主,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既可以行使权利,又要履行义务。

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特殊要求并不适用于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一般来说没有权力主张合同无效,除非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张某某监护人与李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在主体方面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前提是否认张某某的监护人身份。在张某某的监护人身份被否认前,遗赠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不能以监护人选任程序不合法为由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无效。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仅行使权利,更要履行义务。本案中,李某扶养张某某至其终老,尽到了扶养义务,张某某得到了温暖和关怀,享受了天伦之乐,李某的合法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受到尊重。本案以法律手段确认了李某对张某某的扶养行为符合敬老、互助的家庭美德,突出了司法裁判对优良家风的倡导,弘扬了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有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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