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云
刘某甲与刘某乙系朋友关系。2018年下半年,刘某甲将其承包的九十余亩土地转包给刘某乙,约定租期一年,自2018年底至2019年底(无书面合同)。刘某乙在土地上种植了玉米。2019年7月至8月,因当地土地规划对案涉土地予以租用,刘某乙遂与村委会签订《植树造林用地协议书》,领取青苗补偿费13万余元。刘某甲认为刘某乙的玉米已经收获,且租期快到,植树造林工程影响了自己下一季小麦的种植,青苗补偿费应当补偿给自己,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青苗补偿费在土地转租关系下,在承租方与转租方转租时没有达成青苗补偿费由谁获取的共识情况下,应当补偿给谁?种植作物的收获是否影响青苗补偿费的获得?
说法:
对于本案中第一个争议焦点——青苗补偿费应当补偿给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即归青苗的所有者或实际投入人所有。本案中,刘某甲已经将土地转租给刘某乙,刘某乙投入了种子、化肥、人工等成本种植了玉米,其当然是玉米的所有权人和实际投入人,在双方前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是青苗补偿费的领取人。虽然植树造林方在合同签订后没有及时使用土地,但是该土地已经在协议签订时由造林方获得使用权。自此时间以后即使再种植下季作物,也无法获得青苗补偿费。
对于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青苗作物后期收割是否影响补偿费的获得的问题。虽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该问题系植树造林方与青苗所有权人之间的合同约定。青苗补偿费获得的时间节点在《植树造林协议书》签订时,即协议签订后获得补偿,已经履行完毕。如果协议对青苗作物后期处置没有约定,而在不影响植树造林进展和造林方不主张青苗收益的情况下,由原青苗所有权人收割处置不影响前期青苗补偿费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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