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4日
第07版:说法

男女订婚后共同生活,解除婚约彩礼是否返还?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于2020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8日订立婚约并举行订婚仪式。按照当地习俗,张某通过媒人给付李某彩礼款5万元。在恋爱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微信向李某发红包、转账,共计3万元。双方订婚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经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均同意解除婚约,但在退还彩礼等款项问题上存在争议。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彩礼款、微信红包、转账等款项共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作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目标是保障婚姻关系的缔结,促成新家庭的组建。原告与被告虽然订立婚约并举行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解除婚约后,原告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原告在恋爱期间向被告发红包、转账的行为属于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依法不应返还。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不少地区彩礼数额攀涨,彩礼名目不断翻新。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彩礼出现攀比之风。高价彩礼令一些家庭生活陷入拮据,一旦婚约解除,极易产生纠纷,引发社会矛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彩礼性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三个考量因素:1、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是认定彩礼的前提;2、给付财物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不以结婚为目的,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不属于彩礼范围;3、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实物,包括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至于应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应结合当地的经济状况以及男方自身的经济条件等酌情确定。

彩礼是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如未能缔结婚姻或解除婚姻,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适用前款第二、三项应以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解除婚约后,被告应返还原告按习俗给付的彩礼。而恋爱期间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红包、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无需向原告返还。

王凡

(作者单位:兴隆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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