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封颖慧 通讯员 刘安宇)日前,在黄骅市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中,被告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为逃避支付欠款,竟否认与原告的合作关系。对此,承办法官抽丝剥茧,查明真相,最终依法公正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6年7月,张某与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签订了项目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于10月底施工完毕,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截至2020年12月已支付工程款135000元与30000元,但仍剩余15万余元未支付。张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追要欠款、协商此事,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迟迟不予偿还,张某遂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其工程款15万余元。
该案件立案后由黄骅法院羊二庄法庭法官杨雪承办。杨雪仔细审阅了案卷里的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从刚开始吞吞吐吐,到不认可张某主张的欠款数额,甚至到最后否认与张某存在合作关系,三次电话沟通均无果后,案件如期开庭。
在庭审中,杨雪就“张某提供的作业结算单中签字确认的王某是否是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职工”以及“为何向张某支付135000元与30000元”两个问题询问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坚持辩称没有叫王某的工作人员,但对于向张某支付的两笔打款没有明确回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双方承包工程合同中,尽管合同首页中的甲方为“某有限公司”,但盖章部分的印章是“某有限公司分公司”,且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对该印章也予以认可,因此应视为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对该合同约定内容的认可,享有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同时,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张某支付的135000元,与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首次付款数额完全一致,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张某支付的30000元是在其提起本案诉讼后支付。法官要求核实以上两笔打款情况,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虽对以上打款不予认可,但在规定期间内未予回复其为何向张某打款,且两笔打款均备注与本案所涉合同相关联内容,因此法院对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向张某支付本案所涉工程款事实予以认定,该情况同样也能证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
关于结算单中王某的签字,某有限公司分公司虽坚持辩称其公司没有叫王某的人员,但结合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核对表证实王某确为某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员工,再结合王某手机号缴费电子发票及微信聊天记录等情况,法院对王某出具并签订的结算单内容予以认定,某有限公司分公司应按照结算单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11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某有限公司分公司支付张某工程款15万余元。第二天,张某再次来到法院找到杨雪并说道,“杨法官,昨天判决后,对方就与我们接洽工程款事宜了。为表达我们的感谢,特意给您送来一面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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