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我局已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并公告驾驶证作废: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金建立1323021979❋❋❋❋52141301002600395372022年09月15日
孟英旗1301841987❋❋❋❋06581301002600407072022年11月03日
吴玉海1323251959❋❋❋❋34351301002600407062022年11月03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邓玉龙1301821987❋❋❋❋24121301002600406832022年11月03日
臧腾飞1309841991❋❋❋❋52391301002600401912022年10月17日
李振永1323021968❋❋❋❋20121301002600407692022年11月14日
姓名驾驶证号决定书编号裁决时间
田泽鹏1301832001❋❋❋❋005913010026004020032022年10月17日
李斌1301821984❋❋❋❋093613010026004015722022年10月17日
黄保强1323221969❋❋❋❋127713010026004043942022年10月25日
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公告六十日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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