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任俊颖)11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呈现出坚持党对人大代表工作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依规做好代表工作的主要特点。
《办法》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明确了代表工作的指导思想,增加了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的表述,明确了代表的性质、地位,列举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增加了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内容等。
《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代表履职规范,完善了代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规范代表会前准备工作,增加了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规范代表会议期间的履职,严明会议纪律、明确了请假程序,细化了代表提出议案的范围和提出、审理、撤回、交办程序,增加了代表参加选举的内容和程序,细化了代表提出质询案的答复程序、提出罢免案的内容和程序,增加了代表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形式要件,细化了代表提出建议的规范要求,强化了办理代表建议的联系沟通和督促检查。规范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明确了代表小组的组建要求、活动方式和活动内容,明确了代表参加视察时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规定,增加了代表跨行政区域开展代表活动、代表活动形成报告的处理机制、代表参加专题询问和列席有关会议的内容等。
《办法》进一步加强了代表履职保障,细化了服务保障代表依法履职职责。强化代表履职的组织机构保障,规范代表履职的证件、时间、物质、经费、平台、知情知政和学习培训保障,增加保障少数民族代表合法权益的规定,扩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的参与,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代表家站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进一步密切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高代表政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强化代表司法保障,完善对代表的人身保护许可程序等。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代表的履职监督,促进代表依法正确积极有效履职。落实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制度机制,细化了代表向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方式和要求,增加了代表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关系的规定,明确了代表信息变动报告制度和调整代表团的程序,细化了代表辞职、罢免和代表资格终止、暂停代表职务的规定,增加了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