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10日
第07版:说法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就与其共同生活的残疾姐姐是否应被列为被扶养人,与保险公司产生分歧——

法院:应当列入 被扶养人范围

□ 张丹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顺行的王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当日,王某被送至医院并住院接受了为期46天的治疗。沧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200万元商业三者责任险并不计免赔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王某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某主张在赔偿中,其患有精神疾病的姐姐也应当被列入王某的被扶养人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父母健在,应由王某父母对王某的姐姐承担抚养义务,且王某的姐姐系低保户,已享有国家保障,故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的姐姐不应被列为王某的被扶养人。而王某认为,其姐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无配偶、子女,虽享受低保待遇,但仍需王某扶养,且其父母均已超过75周岁,既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在实际生活中,王某的姐姐和王某父母均与王某共同生活,由王某负担三人日常起居,故其姐姐应被列为王某的被扶养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姐姐现每个月领取低保及各种补贴504元,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收入,仅靠低保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王某的姐姐无配偶、子女,且父母年老无力对其进行抚养。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王某姐姐系精神二级残疾人,无配偶、子女,享受低保待遇,由王某扶养”的证明,佐证了事故前原告王某一直对其姐姐进行扶养的事实。现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其劳动能力及供养亲属的能力均受损,事实上影响了原告王某对其姐姐进行扶养的能力。因此,王某姐姐应当被列入王某的被扶养人范围。但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需以承担扶养义务的一方有负担能力为前提,在原告年满60周岁后,即应视为其丧失劳动能力,故对王某姐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自王某定残计算至其满60周岁,为11年,且王某姐姐领取的低保补助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减。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在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的范围包括受害人依法要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以及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无论交通事故的被害人生前或残疾前有无依法履行扶养义务,都不影响交通事故后,依法享有扶养权的人获得相应的扶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而交通事故的赔偿应以损害填补为原则,王某对其姐姐在实际生活中存在扶养,现王某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影响了其扶养能力,而该部分损害应当予以填补。反之,如不考虑该部分损害,则对原告有失公平,不利于对残弱人士的保护,亦不利于其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因此,将受害人的残疾姐姐列为被扶养人更能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保护弱者,维护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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